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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车辆如何在上海办理正规报废手续?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中的有关规定:“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所有人需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机动车行驶证;
3、二块车辆号牌;
4、《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受理窗口打印)单位车辆被委托人签字,个人车辆车主签字;
5、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代理人在《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上签字;
6、属于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的,还应当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7、属于校车的,还应当交回校车标牌;
8、办理车辆注销时,如遗失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应同时填写提交《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其中正常将车辆进行报废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机动车回收企业,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7日内将《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特别注意的是,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报废地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后,将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自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异地报废注销后产生的机动车号牌额度由机动车所有人带好身份证明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如果有以下4种情况,车辆管理所将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1、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2、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3、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4、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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